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二村鼎盖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334799473E。
投资人:苏培信,该厂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112470。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肥东众兴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和平花园****。
经营者:张国成。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肥东众兴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37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上诉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与本案争议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在肥东众兴厨卫经营部购买的产品不是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生产的;即使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是侵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诉称,肥东众兴厨卫经营部销售的,标注生产商为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的卫浴产品,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本案肥东众兴厨卫经营部的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辖区,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雅卫生洁具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审判员 夏传国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助理阙云飞书记员付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