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04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亮,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北省武穴市,因本案于2019年1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阮婷婷,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标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亮及辩护人阮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刘亮注册了名称为上海喆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并于同年7月以该公司名义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了一家网店。
同年8月开始,被告人刘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出租房擅自加工标注有商标标识“”“”的开关、插座,并通过该网店进行销售。
至案发时,共计已销售5069笔49763只,销售数额人民币507572.4元。
2018年10月23日,上述加工场所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被查获擅自使用商标标识“”的开关插座成品393只、半成品1676只,使用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00个,使用商标标识“”的合格证1500张,刻有“”标识的模具一只,以及塑料包装袋2200个。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非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按照实际销售最低价格计算,上述被查获的393只开关插座成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22.5元。
另查明,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和第6144535号注册商标“”、第12390478号注册商标“”、第4767982号注册商标“”、第476798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上述商标于2017年1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转让于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2月26日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电器接插件、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等。
案发期间,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经比对,涉案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字母、图案、文字相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案发后,被告人刘亮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项某的证言、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暂住证、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销售清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财物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协助调查函、复函、说明函、接受证据清单、声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刑事谅解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交易记录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刘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7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