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苏刑申6号陈平:你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刑终7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的主要申诉理由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你对公司商标的情况是不知情的,不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观故意。
2.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2016年10月10日才通知变更起诉罪名不当;
2015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宣判时已过取保候审期限。
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乐丽儿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牟骏、及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你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事实,有你及牟骏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李志珍、李艳梅、盛烦珍、高春丽、郑可峰、陈琪、袁丽华、万齐斌、陶树海、陈云、鄢江升等证言及QQ记录、订货单、发票、销售统计表、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涉案物品清单、清点工作情况说明、库存统计表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你提出的第1点申诉理由,经查,玺乐丽儿公司在瑞士玺乐集团公司停止向其提供进口的FRISO品牌婴幼儿奶粉后,明知FRISO商标已由权利人在中国注册为婴儿奶粉商标,仍将大量非经合法渠道购进、来源不明的奶粉及Sunar品牌奶粉拆除原有包装盒后重新装入公司擅自委托印刷的带有FRISO商标标识的奶粉包装盒并在中国大陆销售。
你作为玺乐丽儿公司资材部的主管,在牟骏授意下,接收大量非经合法渠道购进、来源不明的奶粉,参与采购公司擅自委托印刷的具有FRISO商标标识的奶粉包装盒,并积极安排公司员工将上述奶粉及Sunar品牌奶粉替换包装盒,你应当认识到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原审判决认定你主观上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并无不当。
你的该点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的第2点申诉理由,经查,检察机关2016年10月10日以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与证据为由对原起诉书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且你提出的取保候审超期问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及定罪量刑亦并不会产生影响。
你的该点申诉理由亦无相关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