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64号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一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正卫。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正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