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5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明昌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曹一村。
经营者:李明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高新区四宝山明昌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