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4号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华宾商贸有限公司霞阳分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阳南路外口公寓A号12室。
负责人:刘艺坚。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华宾商贸有限公司霞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林婉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