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中工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东深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操,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国力工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金洋路。
法定代表人:阳士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蓉,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允慧,广东翼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中工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通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国力工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第403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根据该决定记载,中工通明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对涉案ZL20151xxxxxxx.7号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7、8合并为新的专利要求1,并相应删除了权利要求7、8。
据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内容为:“LED灯具增显增亮板,其特征在于:包括增显增亮板本体,所述增显增亮板本体的一面为平面,所述增显增亮板本体的另一面的表面上成型有若干组纵向细条纹组,每组所述细条纹组由2-20条纵向棱线组成,同一组所述纵向细条纹相邻的纵向棱线之间的线宽介于0.1-3mm之间,相邻的纵向细条纹组之间的间距介于0.1-5mm之间,所述增显增亮板本体由热塑性透明树脂制作而成。
”中工通明公司明确请求以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为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国力公司认为其前述审查决定书尚未生效,不同意该审查决定结论,同时认为中工通明公司在二审中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超出其一审的诉讼主张,不同意二审法院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本案中,中工通明公司在一审时明确其请求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4、8;
而在二审期间,中工通明公司对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7、8合并为新的专利要求1,并要求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考虑到中工通明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主张保护原权利要求7,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与其在一审期间所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在比对时,并未对被诉产品是否具备“同一组所述纵向细条纹相邻的纵向棱线之间的线宽介于0.1-3mm之间”这一技术特征进行查明,相关现有技术抗辩亦不涉及该等问题。
在国力公司明确拒绝在二审期间就新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审查比对情况下,为避免当事人审级利益损失,本院不宜直接对前述事实及相应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在查明相关新的事实基础上再行判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东莞中工通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