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68号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纯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星都照明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精品灯饰市场东区12幢24)。
经营者:杨建松,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星都照明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6月24日,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