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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贤与平湖市金麦克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民初67号
案件名称吕志贤与平湖市金麦克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志贤;平湖市金麦克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67号原告:吕志贤,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金麦克歌厅。

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413号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F20WX9W。

经营者:徐士勤,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吕志贤与被告平湖市金麦克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志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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