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叠彩区信诚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63号5栋地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E。
经营者:刘忠爱,女,1986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巧,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叠彩区信诚通讯器材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叠彩区信诚通讯器材店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叠彩区信诚通讯器材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叠彩区信诚通讯器材店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