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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八公桥镇仁达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9知民初6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濮阳县八公桥镇仁达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濮阳县八公桥镇仁达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6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告:濮阳县八公桥镇仁达量贩,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实际经营场所濮阳市濮阳县八公桥镇驻地。

经营者:任建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县八公桥镇仁达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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