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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县叁陆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县叁陆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县叁陆玖手机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18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叁陆玖手机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56号。

经营者:王有法,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门县叁陆玖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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