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3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至臻烟酒商店,经营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临江小区5号门面。
经营者:杨震,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镜湖区至臻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