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民初2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嘉航电力器材销售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一村C区10栋103号。
经营者:彭章,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彭章,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赛,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嘉航电力器材销售部、彭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2021年4月24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6.2元,减半收取1813.1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杨 晖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