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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福田区雅德盛数码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682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福田区雅德盛数码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雅德盛数码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682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崇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福田区雅德盛数码配件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新曼哈A座3A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L。

经营者:庄贤鹏,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福田区雅德盛数码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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