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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24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居委会大市直街77号三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喻竞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西二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贝尔莱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莱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熙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专利权人梁永健、黄伟聪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名称为“挂烫机(IX)”、专利号为ZL20093000****.*的外观设计专利许可给盛熙公司使用。

盛熙公司发现贝尔莱德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GS29-BJ/HB挂烫机”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近似,其侵权行为给盛熙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诉请判令贝尔莱德公司赔偿盛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贝尔莱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贝尔莱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贝尔莱德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贝尔莱德公司负担。

贝尔莱德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贝尔莱德公司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盛熙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贝尔莱德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贝尔莱德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贝尔莱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贝尔莱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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