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2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2民初171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均系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193号摩尔城A座2106。

代表人:黄沁,经营者。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被告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的经营者黄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其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诉讼费用由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负担。

事实及理由:其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由赖三金先生和海外华人共同创办,主要从事各种甜品、饮品的制作与销售。

因公司创始人赖三金先生个人喜好芒果,多次前往泰国学习各种芒果饮品制作,经多次尝试和研发,最终制作出“大冰杯”、“超级杯”等各种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经典饮品,并将其命名为“泰芒了”。

2015年12月4日,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017年1月14日,其获准注册了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泰芒了”商标经推广宣传使用,在饮品行业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持续宣传与使用,其获得“八闽新风采最佳美食推荐单位”、“全球加盟网领航奖”、“全国诚信企业”等荣誉。

经调查,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第18516190号商标注册证。

拟证明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第185161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图片一组。

拟证明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店铺内对“泰芒了”标识的使用情况。

证据3,图片一组。

拟证明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泰芒了”商标获得了诸多荣誉,在国内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

证据4,图片一组。

拟证明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在经营场所多处擅自使用“泰芒了”标识,构成侵权。

证据5,美团网APP显示的销售数据。

拟证明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经营情况。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辩称:在收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律师函后已经更换了门头及相关标识,且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了企业名称,其与广州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项目合作合同》。

拟证明黄沁于2016年10月与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合作经营“泰芒了”项目。

证据2,工商管理部门企业登记资料。

拟证明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设立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登记时间。

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图片。

拟证明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收到律师函后及时更改了门店相关标识,并与原合作商沟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对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2、4、5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证据5不能证实其真实的经营情况;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均与本案无关,不能支持其抗辩理由。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登记成立,先后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加盟店。

2017年1月14日,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8516190号“泰芒了”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参观;

饭店;

快餐馆;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自助餐厅;

咖啡馆;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止。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先后获得“八闽新风采最佳美食推荐单位”、“全国诚信企业”荣誉,“泰芒了”商标获得全球加盟网“餐饮行业连锁品牌领航奖”等称号。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于2016年11月16日登记成立,投资人为黄沁,主要从事饮品店服务。

该店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多处使用“泰芒了”标识。

2016年10月,黄沁与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经营“泰芒了”项目。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在收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后,即将店内的“泰芒了”标识变更为“泰芒”字样。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目前仍在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该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作为提供饮品服务为主业的店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产品明细单、产品包装上多处突出使用“泰芒了”标识,字体大小、字体类别、文字排列均与涉案商标相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

且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在收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律师函后,仅将“泰芒了”标识中的“了”省去,其使用的标识主体部分仍然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提出其与广州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

因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经营者黄沁在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时,并未核实他人是否获得涉案商标专用权,故其对前述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

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不能提供其使用“泰芒了”标识的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侵权。

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判令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商业价值,侵权人的经营情况,侵权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确认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赔偿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立即停止侵害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黄石市黄沁泰芒了饮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