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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天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博尔雅壁纸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417号
案件名称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天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博尔雅壁纸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临沂市天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博尔雅壁纸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417号(2019)陕民终4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邵春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市天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小安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乐,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博尔雅壁纸经销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门业A区15排1号。

经营者:白革朝,男,住陕西省黄陵县阿党镇寨头河行政村史家河组22号。

上诉人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菲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天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迈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博尔雅壁纸经销部(以下简称博尔雅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诺菲雅公司、被上诉人博尔雅经销部、天迈公司均提交了新证据。

诺菲雅公司提交证据:博尔雅经销部订购被控侵权产品的“天迈壁纸销售单”、微信付款记录以及装有“天迈墙纸”、“天迈壁纸”广告宣传的销售门店照片,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天迈公司制造销售。

被上诉人博尔雅经销部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

被上诉人天迈公司质证,对照片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对销售单、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照片不能显示拍摄时间、销售单上没有天迈公司公章或员工签名、微信转账记录无法显示与天迈公司有关联,不能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来源于天迈公司。

博尔雅经销部提交证据:其订购被控侵权产品的“天迈壁纸销售单”、微信付款记录以及装有“天迈墙纸”、“天迈壁纸”广告宣传的销售门店照片,主张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诺菲雅公司质证,核实了微信截图。

天迈公司质证认为,博尔雅经销部的供货人为曹英华,并非天迈公司。

天迈公司提交证据:天迈公司与曹英华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及曹英华身份证复印件、证言、英华墙纸经销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主张天迈公司已将西安办事处店面转让曹英华经营,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天迈公司生产销售。

诺菲雅公司质证,认可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此证据进一步印证说明曹英华是经天迈公司授权经营西安办事处、销售天迈壁纸,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与诺菲雅公司、博尔雅经销部提供照片一致,天迈公司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博尔雅经销部质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为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法庭依法传唤了曹英华并进行询问。

曹英华述称:1、认可天迈公司提交的店面转让协议和证人证言真实性。

2、认可诺菲雅公司、博尔雅经销部提交的店面照片、门面装饰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真实性。

3、商铺店面原系天迈公司所有、为天迈公司西安办事处经营场所,其本人为天迈公司员工、经营天迈公司西安办事处并销售天迈公司壁纸产品;

2018年4月27日,天迈公司将西安办事处店面转让给她本人,此后她个人经营壁纸销售,为拉拢老客户仍使用天迈公司宣传字样、以天迈公司名义对外销售,使用“天迈壁纸销售单”式样作为售货凭证。

4、诺菲雅公司、博尔雅经销部提交的“天迈壁纸销售单”上没有其店员签字、盖章,不予认可。

5、承认其向博尔雅经销部销售了12卷壁纸并收取630元,数量、金额与前述“天迈壁纸销售单”记载内容一致,该批壁纸系从市场其他地方调货、非从天迈公司购进,但无法说明该批货物的具体进货渠道。

本院认为,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对认定博尔雅经销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天迈公司是否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等产生实质影响,上述事实的认定又直接决定本案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常宝堂审 判 员  同惠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罗红涛书  记 员   李怡然刘昕禹被上诉人:临沂市天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博尔雅壁纸经销部,。

    上诉人: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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