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937号原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4幢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鹊屿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新屋村13幢1单元203(自主申报)。
经营者:吴晓芳,女,200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吴晓芳,女,200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鹊屿电子商务商行、吴晓芳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以简易程序审理。
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