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2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姜东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卫东,男,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剑飞、杨小忠,湖口县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