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溪县茶都创亚茶叶包装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茶都Z2-52号。
经营者:陈晓东,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东河村)(温龙集团有限公司厂房第9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丕锈,总经理。
上诉人安溪县茶都创亚茶叶包装用品店(以下简称创亚包装店)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创亚包装店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创亚包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溪县茶都创亚茶叶包装用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安溪县茶都创亚茶叶包装用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楚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