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74号原告:霍建伟,男,汉族,1992年4月3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马丽,女,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霍建伟与被告马丽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霍建伟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建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建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建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