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福州开发区星发路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厦三层301室(自贸试验区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58号851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定,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6号204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苏华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互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龙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在其网站首页(××/home/)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给上诉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2.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网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前案针对的是极致互动公司在前案判决生效之前即2018年4月26日前实施的侵权行为。
本案针对的是在前案判决生效之后即2018年4月26日后极致互动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属于新的侵权行为。
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针对不同于前案侵权行为的诉讼,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一审判决认定极致互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新发生的侵权事实,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完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在2007年1月举行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作出后侵权人继续其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追究其新发生行为的民事责任。
根据前述讲话精神,网龙公司对极致互动公司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追究其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的认定思路,相当于给侵权方设置了一次性支付的“侵权许可费”,即:针对同一类型侵权行为,只要生效民事判决存在,后续因侵权方持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持续扩大侵权责任都可以被生效民事判决书所包含,从而侵权方无需对持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认定思路意味着,极致互动公司在前案中已支付了赔偿款50万元,该50万元是极致互动公司侵权赔偿款的“封顶”赔偿限额,不论今后极致互动公司以何种方式继续侵权,给网龙公司造成多大的损失,都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这无异于鼓励侵权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侵权行为。
二、极致互动公司在前案判决生效后未立即停止侵权,构成新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且极致互动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于2018年4月28日将游戏名称修改。
1.前案判决生效后极致互动公司未立即停止侵权即构成新的侵权。
前案判决判令极致互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未给予极致互动公司所谓的合理时间,从技术手段上来讲,极致互动公司完全可以采取诸如断开侵权链接并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链接的方式的手段来实现立即停止侵害的目的,以防止侵权损失扩大,而断开侵权链接用时一分钟足矣,但极致互动公司并未采用前述手段,而是放任侵权损失不断扩大。
2.极致互动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于2018年4月28日将游戏名称修改。
极致互动公司提交了公证书试图证明:其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发出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其侵权行为予以纠正,于2018年4月28日下午将官网的“决战魔域”名称进行修改。
但调取前述证据相关内容的电脑为极致互动公司所有,调取的证据存在被事先篡改的可能,特别是所谓的极致互动公司修改网页名称的服务器游戏修改记录,在技术上该修改记录完全有可能被事先篡改再进行公证。
需提醒注意的是,2018年4月28日上午,网龙公司对极致互动公司及当乐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网页公证,而极致互动公司的公证书则体现2018年4月28日对网页进行了修改,时间如此巧合都是同一天,完全有可能是极致互动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对服务器记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以让人误以为其在网龙公司进行网页公证当天就修改了游戏名称。
三、网龙公司要求被上诉人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贵院在前案一审判决书已认定,网龙公司持有核心标识为“魔域”文字的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系列注册商标,并将包括第4280864号注册商标在内的“魔域”商标持续使用于在线游戏,网龙公司持续地对“魔域”游戏进行升级换代,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持续地向网络用户提供“魔域”游戏服务,“魔域”游戏具有高额的营收和遍布全球的广大用户群体,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成为网络游戏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
根据网龙网络控股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业绩公布》,网龙公司的旗舰游戏IP“魔域”的收益在2017年创下新高,同比增长48.2%至人民币13.763亿元。
“魔域”端游的月流水更连续八个月超过人民币1亿元。
“魔域手游”在2017年10月正式推出,首月流水超过人民币l亿元。
根据网龙网络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中期报告,“魔域”游戏是网龙网络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上半年收益增长的主要贡献者,其收益同比增长37.8%“魔域”端游版本在2018午上半年的六个月中有五个月月流水超过人民币一亿元,2018年连续10月营收过亿元,同时向第三方授权费用为保底2000万元,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魔域”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上诉人使用“魔域”商标给网龙公司造成的损失远超300万元。
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其中,通知的第四项是“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内容,提到要“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从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及加大惩罚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力度出发,依法支持网龙公司要求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在被上诉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网龙公司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网龙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存在错误。
本案中,极致互动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网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声誉损害。
针对因侵权行为给网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救济手段就是通过极致互动公司在官网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公开声明并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负面影响,否则,网龙公司所有的“魔域”商标将不断遭受淡化,造成侵权损失的不断扩大。
究其实质,“赔礼道歉”是“消除影响”的方式和手段,在实质上仍然归属于“消除影响”的范畴,因此该项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极致互动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理由: 一、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就该一审裁定,若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其诉讼请求,而不能直接上诉请求改判,故网龙公司的上诉请求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极致互动公司使用“决战魔域”作为游戏名称的行为已经前案审理完毕,相应判决已经生效,极致互动公司也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
上诉入网龙公司就同一行为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1.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前案判决效后,极致互动公司陆续对官网宣传页面及涉案游戏的运行页面及时进行更新,也逐一对各渠道的游戏运行页面进行了修改和更新,前述更新至迟于2018年4月28日均已完成。
对于极致互动公司的合作渠道的网站宣传页面,虽然极致互动公司无法控制其修改,也无修改之义务,但极致互动公司基于合作考虑,也已经及时通知合作方修改相关素材。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相关的合作渠道也已经将宣传页面进行了修改或断开链接,不存在任何继续侵犯网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网龙公司提供的2018年4月28日的公证书无法作为极致互动公司存在继续侵权行为的证据。
极致互动公司为了履行前案判决,须准备新的游戏名称素材、图片,并将其上传至极致官网和游戏后台服务器,完成资源更新。
同时还需要对多个合作渠道的游戏运行页面进行修改,两天的时间完全属于合理履行期。
实际上,极致互动公司及其合作渠道在2018年4月28日便已经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网龙公司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极致互动公司及其合作渠道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还在继续使用“决战魔域”名称,其主张的继续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此外,网龙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也可以看出,极致互动公司已经对部分分发平台的相关游戏页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游戏页面已经不包含“魔域字样”。
该份公证书同样证明极致互动公司在前案判决生效后便着手进行了修改,而非网龙公司所谓的在2018年4月28日下午才着手进行修改。
3.网龙公司认为极致互动公司在前案判决生效当日便可通过断开游戏链接来及时履行判决。
然而,前案生效判决第一项的表述为“变更后的游戏名称不得包含‘魔域’文字”,故根据该生效判决,其并未要求极致互动公司断开游戏链接,而是要求变更游戏名称。
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
第24条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因此,网龙公司主张“极致互动公司在判决生效当日便可通过断开游戏链接来及时履行判决”显然违反了前述规定。
相反,极致互动公司在判决生效两日内通过变更游戏名称来履行前案生效判决,即符合前案判决的要求,也遵守了网络游戏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及履行方式既合理也合法,不存在任何继续侵权行为。
网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极致互动公司在其网站首页(××/home/)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公开声明赔礼道歉,消除给网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2.依法判令极致互动公司赔偿网龙公司经济损失及网龙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00万元;
3.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极致互动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网龙公司及“魔域”相关商标情况 网龙公司注册成立于1999年5月25日,至今有效存续,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出版运营;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等。
网龙公司目前持有如下与本案纠纷有关的注册商标: 1.“魔域”美术字体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4280864号,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8年4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游戏等。
2.“魔域”艺术字体+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4754173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3.“魔域”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7912476号,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4.“魔域II”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3568495号,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2014年10月28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网龙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魔域”注册商标(使用于第41类娱乐;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游戏服务上)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二)“决战魔域”商标侵权案件(以下简称前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网龙公司曾就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以极致互动公司为被告于2017年8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判令极致互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享有的“魔域”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等含有“魔域”字样的名称;
要求极致互动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福建日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网龙公司提交(2017)闽证内字第021338号《公证书》确认了以下事实:1.在域名为us.jzyx.com的网页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标注有“战斗才是宿命”短句;
2.在游戏开始页面的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
提交(2017)闽证内字第021340号《公证书》显示:至迟至2017年7月27日,名为《决战魔域》的在线游戏已经在众多内容分发平台上进行了推广。
2017年12月27日,一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针对网龙公司的上述诉请,作出(2017)闽0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侵害了网龙公司持有的第4280864号、第14754173号、第17912476号、第135684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极致互动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变更后的游戏名称不得包含“魔域”文字,并赔偿网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极致互动公司确认其于2018年1月8日收到上述判决。
双方均不服上述判决结果,均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闽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判决已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
2018年5月4日,极致互动公司向网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赔偿。
(三)本案所涉侵权行为的有关事实 根据网龙公司提交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24061号《公证书》可以确认,截止至2018年4月28日十时四十三分:1.极致互动公司官网“决战魔域”的推广链接(网址:××/home/),该网页左上方使用了“决战魔域”艺术字体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标注有“战斗才是宿命”短句;
该网站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五一来临,向劳动者致敬》的活动公告,其中“活动一劳动有礼”项下的活动内容包括完成登录、在线、魔域探险等即可领奖。
2.265G网页游戏门户网站的新闻频道页面(网址:××/news/gamenews/873406.html),该网页显示有2017年11月23日发布的《全新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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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_id=147680)可进入极致互动公司“决战魔域”游戏开始页面。
3.在7q.com、aiaiu.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魔域”,登陆后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
在7742.com、qunhei.com、1758.com、4q5q.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荣耀(决战魔域)”或“决战荣耀(原魔域)”,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
在h231.com网站显示有“决战魔域”的游戏图片及介绍,并提供游戏官方网站链接入口;
在18183.com网站显示有“决战魔域”的游戏介绍,并提供游戏下载;
在gm88.com、d.cn、qidian.com、hekegame.com网站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魔域”,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魔域”。
4.通过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gm88.com的主办单位是上海咕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d.cn的主办单位是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qidian.com的主办单位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hekegame.com的主办单位是深圳核客网络文化有限公司。
(四)极致互动公司提出其对游戏进行修改的相关事实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0号《公证书》可以确认:1.2018年11月13日查询服务器游戏修改记录:2018年4月28日11:03:41“官网改名决战荣耀”,2018年4月28日14:51:09“所有渠道改名”;
极致互动公司分别对“决战魔域”游戏的相关背景图片、名称等进行了修改。
查询文件传输记录:2018年4月28日10:54:25、11:08:47、16:37:42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资源替换。
2.2018年11月13日登陆网站查询情况:极致互动公司官网(网址:××)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为“决战荣耀”,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265G网页游戏门户网站对应页面(网址:××/news/gamenews/873406.html)已无法找到该页面;
d.cn、qidian.com、7724.com、qunhei.com、1758.com、4q5q.com网站对应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为“决战荣耀”,登陆后游戏页面显示为“决战荣耀”;
gm88.com网站页面提供的游戏名称显示为“决战荣耀”,登陆页面无法显示;
7q.com网站已不能找到“决战魔域”游戏;
hekegame.com、aiaiu.com、h231.com网站已无法显示对应游戏提供页面;
18183.com网站页面提供“决战荣耀”的游戏简介及图片并提供下载。
3.查询《决战荣耀》订单列表:H5-当乐2018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9个,总金额145元;
H5-怪猫游戏2018年4月26日至4月28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3个,总金额60元;
核客游戏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订单列表数据13个,总金额60元。
极致互动公司确认“决战魔域”游戏系网页游戏,其公司向各分发平台提供游戏及登录页面,各分发平台则自行制作游戏宣传页面。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1号《公证书》登录QQ账号29×××52,查询到该账号与他人的QQ聊天消息记录,其中内容包括2018年1月16日、2月1日提出游戏决战魔域要改名为决战荣耀等。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2号《公证书》登录蔡国海(cai×××@woobest.com)邮箱账号查看:该邮箱于2018年4月28日09:37发送标题为“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周知”邮件给陈楠鸿、兰飞鹄等人(邮箱后缀均为woobest.com),邮件内容为:“福建省高院近日对‘决战魔域’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二审裁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决战魔域’的名称使用侵犯了网龙‘魔域’的商标专用权。
‘决战荣耀’的版号等审批手续已经完备,因此,即日起,包括官方及所有合作渠道,停止使用‘决战魔域’的名称,全部替换成‘决战荣耀’,请大家配合。
” 根据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903号《公证书》登录卞周颖(bia×××@jzyx.com)的邮箱账号查看:该邮箱于2018年4月28日17:34发送的标题为“《决战魔域》游戏名称变更声明”的邮件,收件人分别为xia×××@downjoy.com、ydy×××@yuewen.com、zho×××@dingtalk.com,邮件内容为:“Dear合作伙伴,贵司与我司(极致互动公司)联运合作的H5游戏《决战魔域》,现因我司原因,自2018年4月28日起,需将游戏的游戏名称变成为《决战荣耀》,请贵司予以配合……”。
针对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网龙公司提出上述证据虽然采用公证书的形式,但由于其调取相关内容的电脑为极致互动公司所有的,调取的证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相关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网龙公司虽然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但在没有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予以采纳,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
(五)关于合理费用的情况 根据网龙公司提供的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No.02822076),进行上述(2018)厦鹭证内字第24061号《公证书》证据保全,网龙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支付公证费970元。
根据网龙公司提供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No02535037、No2535038)以及中国民生银行电子银行付款业务回单,网龙公司向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网龙公司所称支出的上述费用共涉及五个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网龙公司是“魔域”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合法持有注册于第41类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上的“魔域”商标,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由于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已经法院认定为侵害网龙公司“魔域”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且相关判决已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龙公司就本案再次起诉极致互动公司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提起诉讼。
网龙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时间发生在前诉案件判决生效后的第三天,从证据保全过程可以看出,极致互动公司官网的推广链接(网址:××/home/)在二审生效判决后仍在使用“决战魔域”,并将带有“决战魔域”字样的游戏提供给其分发平台,但从该公证书中也可以看出,极致互动公司已经对部分分发平台的相关游戏页面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游戏页面已不包含“魔域”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前诉案件判决的判项为立即停止使用“决战魔域”名称,但对于“立即停止”的执行,仍然需要考量合理的履行期间。
从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前诉案件一审判决作出后其就针对游戏需要改名着手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在前诉案件生效后开始对游戏进行修改。
前诉案件的生效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极致互动公司最终于2018年4月28日下午完成游戏相关内容的全部修改。
可见,在前诉案件判决生效后,极致互动公司确实在认真积极履行判决内容,从2018年4月26日前诉案件宣判生效至2018年4月28日完成游戏名称变更不再使用“魔域”字样仅两天时间,应属于履行前诉生效判决的合理期间,并不构成新发生的侵权事实。
因此网龙公司在本案中再次针对极致互动公司起诉,系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并提出了相同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网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作出的(2019)闽证内字第3614号《公证书》,证明:服务器日志中所体现的游戏修改时间,不一定是实际修改时间,完全可以通过事先对电脑时间进行更改设定;
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7900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进行公证时,并非由公证员操作自己的电脑,而是由极致互动公司的而员工操作本公司的电脑,完全有可能存在为应对本案诉讼,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电脑终端进行设置、形成虚假访问的情况,让人误以为其在2018年4月28日当天就修改了游戏名称;
上述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其证据效力不应得到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2018年4月28日就对游戏名称进行修改。
证据2.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作出的(2019)闽证内字第3615号《公证书》,证明:极致互动公司在发送邮件时可以将电脑时间修改为2018年4月28日再发送邮件;
极致互动公司提供的7902和7903号公证书载明,公证员进行公证时,并非由公证员操作自己的电脑,而是由极致互动公司员工在本公司电脑,完全有可能存在为应对本案诉讼,利用计算机技术对电脑终端进行设置、形成虚假访问的情况,让人误以为其在2018年4月28日发送了要求更改游戏名称的邮件;
上述公证书存在重大瑕疵,其证据效力不应得到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2018年4月28日发送了两份公证书中提到的邮件。
极致互动公司质证意见:对两份证据的表面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也无法证明其证明对象。
极致互动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都是由公证员依照程序公证,若网龙公司认为公证书涉嫌篡改,其在一审期间就应当提出鉴定真假的申请。
本院认证认为: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组证据只能证明一种操作的可能性,不能单凭此认定极致互动公司原审提交公证书中涉及的时间进行了更改。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极致互动公司在网络游戏上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系侵害网龙公司“魔域”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虽然网龙公司举证证明2018年4月28日极致互动公司网站仍存在使用“决战魔域”名称的行为,但是前述判决系于2018年4月26日生效,而且从极致互动公司向网龙公司支付赔偿款项以及极致互动公司部分合作网站已经进行修改等情况看,极致互动公司已经在积极履行前述生效判决。
网龙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极致互动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后仍然存在侵权行为。
考虑到前述案件判决生效后2天的时间较短,应当属于合理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在前案判决生效后,网龙公司又针对同一诉讼标的,对极致互动公司的相同侵权行为提出同一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受理。
网龙公司有关极致互动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的上诉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网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记员陈平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