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3238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515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颍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康帅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八号金雅苑金达阁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TN6H2T。
经营者:王帅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康帅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