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222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亿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8号广州百脑汇商贸广场第2层编号GZA2B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N。
法定代表人:周玉姣。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亿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