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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荣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刑初254号
案件名称贝荣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贝荣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贝荣喜,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8]2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贝荣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贝荣喜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贝荣喜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粤旺大厦H栋9601A室内,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妮维雅”、“欧某”、“相宜本草”、“自然堂”、“曼秀雷敦”、“雅芳”的化妆品,并雇佣同案人刘某1、贝某、刘某2、刘某3、刘某4、赵某(均已判决)负责灌装、打包装等工作。

2014年11月17日2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查获上述窝点,起获并扣押标有“自然堂”标识的纯粹滋润乳液(120ml)668支和纯粹滋润冰川水(160ml)626支、标有“曼秀雷敦”标识的洁面乳(150ml)154支和清爽沐浴露(200ml)992支、标有“相宜草本”标识的水样美白凝霜(50g)5760盒、标有“欧某”标识的男士劲能深层净化洁面膏(100ml)747支、标有“AVON”标识的小黑裙香体乳(150ml)1536支以及标有“欧某”标识的软管146750支、标有“妮维雅”标识的软管56950支、标有“相宜草本”标识的软管50240支、包装盒78500张、标有“自然堂”标识的空瓶42790支、包装盒64200张。

经鉴定,上述假冒“妮维雅”、“欧某”、“相宜本草”、“自然堂”、“曼秀雷敦”、“雅芳”品牌的商品共价值532705元。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贝荣喜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贝荣喜无视国法,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贝荣喜自首,认罪认罚。

2.假冒六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32705元。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贝荣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贝荣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贝荣喜是自首。

2.被告人贝荣喜认罪认罚。

3.被告人贝荣喜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家里有父母和小孩需要照顾。

4.本案不是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贝荣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贝荣喜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106国道粤旺大厦H栋9601A室内,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妮维雅”、“欧某”、“相宜本草”、“自然堂”、“曼秀雷敦”、“雅芳”的化妆品,并雇佣同案人刘某1、贝某、刘某2等人(均已判决)负责灌装、打包装等工作。

2014年11月17日21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在上址抓获同案人刘某1、贝某、刘某2等人,缴获假冒“相宜本草”、“自然堂”等品牌的化妆品、原材料各一批。

经鉴定,假冒“妮维雅”、“欧某”、“相宜本草”、“自然堂”、“曼秀雷敦”、“雅芳”品牌的化妆品共价值532705元。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贝荣喜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贝荣喜的户籍证明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复印件,涉案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花价鉴(赃)〔2014〕1116号、〔2015〕4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402号、(2015)穗云法少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林某、徐某、黄某、陈某、张某的证言,证人徐某对淘宝网站订单信息截图的指认,证人陈某对淘宝订单信息截图、其本人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聊天记录的照片指认,同案人刘某1、贝某、刘某2等人的供述及对被告人贝荣喜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刘某1、贝某、刘某2等人对制假现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照片指认,被告人贝荣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荣喜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贝荣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贝荣喜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贝荣喜假冒六种注册商标,犯罪数额达532705元,可酌情增加刑罚量。

2.被告人贝荣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其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结合上述法定刑幅度、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贝荣喜减轻处罚,并结合被告人贝荣喜的犯罪行为及同案人处理情况,对被告人贝荣喜不予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贝荣喜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贝荣喜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贝荣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敏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人民陪审员  徐嘉伟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静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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