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43号原告: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湘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克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从艳,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拉克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2021年4月26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戏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