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象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官山中路3号房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施晓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1937号3撞C室。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守法,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浙**象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冯守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象杯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象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象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浙**象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