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38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彩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席村。
法定代表人孙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德高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安镇吴兴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进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正定县彩阳日用品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战村村南。
经营者孙胜强,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敏杰,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宽,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彩阳日用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德高日化有限公司、正定县彩阳日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