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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卡罗耶公司与重庆榖仓食品公司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1919号
案件名称米歇尔卡罗耶公司与重庆榖仓食品公司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米歇尔卡罗耶公司;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榖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5民初1919号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昂热火车站路12号F-49100(12ruedelaGare49100AngersFrance),注册号码493035760R.C.S.Angers。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卡罗耶(MichelGalloyer),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凯,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言春,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大道1号1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8952470M。

法定代表人:周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江,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榖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大渡口区凤祥路123号(主体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62884614U。

法定代表人:周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华,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以下简称米歇尔公司)与被告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被告重庆榖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榖仓食品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米歇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凯、邹言春,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江,被告榖仓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崇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歇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在《重庆日报》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

4、请求判令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和店铺显著位置公告澄清其与原告的关系,公告时间不少于6个月;

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175542.5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于1998年成立于法国昂热,同年创立品牌“LeGrenieràPain”(中文直译为“面包谷仓”),其产品为各类面包、蛋糕和糕点产品。

LeGrenieràPain糕点坊被米其林评为三星,其产品和品牌LeGrenieràPain在欧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曾荣获2010年度和2015年度最佳法棍面包奖。

原告于2009年申请注册了名为“MICHELGALLOYERLEGRENIERAPAIN”商标(商标证号G998819),原告于2013年在30类和4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名为“LeGrenieràPain”商标(商标证号18323795、18323796)。

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于2011年开始经营名为“LeGrenieràPain巴黎榖仓”的食品店,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LeGrenieràPain”标识。

同时榖仓食品公司为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生产相关产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LeGrenieràPain”标识,并且两被告具有共同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涉嫌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的食品店在宣传中称其来源于法国,并有指向性地抄袭原告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其公司名称也使用与原告中文名称相同的“米歇尔卡罗耶”,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

在此后的几年,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在重庆市各大商圈开设多家名为“LeGrenieràPain巴黎榖仓”的分店,并通过微博、微信、视频媒体等方式不断扩大侵权范围和影响,并在显著位置使用原告品牌创始人MichelGalloyer的肖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和榖仓食品公司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带有与原告商标相同和相近似标识的产品,并有指向性地进行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并不对原告形成侵权关系以及不正当竞争。

1、被告对原告在中国享有涉案商标权的时间有异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在2017年11月21日才注册涉案商标,原告称被告2011年就侵权是虚假陈述;

2、诉状上没有原告当事人签章,请求法院核实是否是原告当事人起诉。

被告榖仓食品公司答辩认为:原告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其与原告于2008年就有合作关系,并于同年获得原告授权,2009年被告派人去法国学习,也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接待的,在此期间有中间人,也有翻译人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米歇尔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在第30类、43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注册“LeGrenieràPain”商标,其中注册号18323795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月饼;

粽子;

咖啡;

茶;

可可;

可可饮料;

咖啡饮料;

巧克力饮料;

茶饮料;

除香精油之外的饮料用香料;

糖;

米;

面粉;

香料蜜糖面包;

小圆面包;

面食(糕点);

猪肉馅饼;

面条;

花式糕点(糕点制品);

饼干;

蛋糕等,注册有效期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

注册号18323796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餐厅;

饭店;

自助餐厅等,注册有效期2017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

2018年8月13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载明: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在第30类商品上使用的“MICHELGALLOYERLEGRENIERAPAIN”商标,已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G998819,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LeGrenieràPain”官网荣誉介绍截图、国内外关于“LeGrenieràPain”品牌及该品牌荣获2010年度和2015年度“最佳法棍”面包奖等的新闻截图打印件、CCTV新闻频道关于“2010年度最佳法棍奖”的报道视频及百度地图搜索“巴黎穀仓”、网络上检索“LeGrenieràPain””的网页信息打印件等,证明其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及被告行为引起了市场混淆且影响范围广的侵权后果。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被告穀仓食品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网络打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2016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1194759号“LeGrenieraPa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103302号)及《关于第11194904号“LeGrenieraPa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6】第0000103303号),认定被异议商标“LeGrenieraPain”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MICHELGALLOYERLEGRENIERAPAIN”中,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复审商品、餐厅快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快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此,在面包等复审商品和快餐馆等复审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和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2017年7月4日,重庆市渝北公证处作出(2017)渝北证字第954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7年7月3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米歇尔公司的代理人来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宁路36号的LEGRENIERAPAIN巴黎榖仓(蓝湖郡店),该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了杏仁薄片、杏仁佛罗伦、炙烤芝士共三份糕点(消费62元,并取得收银小票一张),购买了一个小熊玩偶(消费58元,未取得任何票据),购物过程中对该店的外观装潢及购物情形进行了拍照和录像。

购物结束后,申请人的代理人对在该店所购买的糕点、玩偶及包装等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对其中的小熊玩偶及包装进行了封存(因糕点易腐败变质,未予封存)交由该代理人保管。

该公证书所附附件照片20张,图1显示该店门头招牌为从左到右横向排列的“LeGrenieràPain”标识;

图4为机打收银小票,标题为蓝湖郡店,三份糕点金额为62元,图6为塑料购物袋,下方印有“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字样;

图7至图12为所购糕点及标签等,能够显示产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印有“LeGrenieràPain”标识,部分产品包装有“michelgalloyer”的标识,背面标签标注有品名等,载有“生产商:重庆穀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凤祥路123号主体楼六层”等信息;

图13至图20为所购小熊玩偶,外包装顶部印有“LEGRENIERAPAIN”标识,正面右下角、背面及吊牌上均标注有“LeGrenieràPain”标识,其中吊牌内页印有“巴黎穀仓源于法国西北著名的文化和产酒胜地—昂热”等内容。

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作出(2018)沪长证经字第396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7月17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公证处用公证处电脑,在桌面新建文件名为“20180717-1”的空白MicrosoftWord文档,并设置页码,后点击桌面浏览器图标,打开浏览器。

在浏览器地址栏内键入“http://www.dianping.com/chongqing”按回车键进入新页面,并在页面上方搜索栏中输入“巴黎穀仓”,点击“搜索”按钮后,再依次点击“BREADENTREPOT巴黎穀仓(北城天街店)”、“BREADENTREPOT巴黎穀仓(时代广场店)”等按钮后,浏览相关网页内容,并将当前页面截屏,依次复制粘贴至“20180717-1”的文档内,后将“20180717-1”MicrosoftWord文档打印作为该公证书附件,共80页,均系现场实时打印,其中第8页、27页、28页、29页、30页、49页等所显示的图片中,咖啡杯、糕点盒、包装袋等上均印有“LeGrenieràPain”标识,第15页、18页、43页、67页等均显示有门头招牌为“LeGrenieràPain巴黎榖仓”标识的门店照片。

2018年7月19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作出(2018)沪长证经字第396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8年7月18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申请人的代理人所持手机,打开“微信”后,进入名为“BLGC穀仓”的公众号进行系列操作,浏览相关内容,再对相应界面截屏,并将截屏文件保存至公证处电脑中打印后作为该公证书附件。

具体操作为:打开申请人的代理人所持手机,点击“微信”图标,再依次点击“公众号”、“BLGC穀仓”、“”图标后截屏保存。

该截屏显示:“BLGC穀仓,微信号:loveblgc,帐号主体: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588-050、查看历史消息”等信息;

再点击“帐号主体”按钮,进入新界面并截屏保存。

该截屏显示:“企业全称: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认证时间于:2016年05月23日完成微信认证,每年腾讯及第三方审核机构都会对其资料进行审核、工商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8952470M、企业成立日期:2011年6月20日”等信息;

再返回点击“查看历史消息”,依次点击“2018年7月13日”、“2017年7月29日”、“2017年1月7日”、“2016年7月15日”等按钮并分别截屏保存,上述截屏显示:该微信公众号在2013年12月21日发布的《给你机会免费嗨吃嗨喝!

还在等什么》、2014年9月15日发布的《9.19巴黎穀仓万象城店华丽启幕》、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在重庆,来这里找地道的法国烘培》、2015年12月18日发布的《Dearall!巴黎穀仓5岁啦!

邀请你来趴体in》、2016年2月10日发布的《同学会,谁说只能喝醉拆队?

新聚会Get》、2016年4月14日发布的《你的烘培记忆,我的成长岁月》、2016年7月15日发布的《100%的欧包热爱者必须知道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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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7日发布的《六周年庆从不亏待任何一份热情》等文章中均使用了门店招牌为“LeGrenieràPain巴黎榖仓”的门店照片,其中《同学会,谁说只能喝醉拆队?

新聚会Get》一文中还使用了一张插图,插图左部为一杯咖啡,咖啡杯正面显著位置印有“LeGrenieràPain”标识;

该微信公众号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法式面包之最代表——法棒》、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在重庆,来这里找地道的法国烘培》、2017年7月29日发布的《在重庆美好的正确打开方式是吃特色美食逛知名景区》等文章中,分别有:“巴黎穀仓源自法国,当然也集合了法国最传统的代表如法棒.....2010年,创始人米歇尔先生制作的法棒,荣获巴黎最佳法棍,获得了为法国总统府爱丽舍宫每日供应法棍的机会,从而获得总统法棍的美名......”、“LeGrenieraPain源自法国昂热,2010年获得巴黎最佳法棍奖,同年底进驻中国重庆,音译巴黎穀仓......”、“巴黎穀仓高端甜点:源自于法国的巴黎穀仓由出身于烘培世家的周密女士创办并引进......并于2010年荣膺为巴黎最佳法棒。

”等内容;

该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8月20日发布内容为“《巴黎穀仓.法式乳酪月饼》将在重庆电视台都市频道《渝食渝正宗》节目中播出,时间为:本周六(8月20日)晚22:00,敬请收看”的信息;

该微信公众号于2014年12月15日发布标题为《【微博分享赢泰迪】乖,拍拍我》的文章,内含“关注微博带我回家”及“关注巴黎穀仓微博”等信息;

该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8月28日发布的标题为《9月,微会员福利真是越来越壕》的内容截屏中,有一副右上角标注有腾讯视频标识的视频截屏图片。

另查明,原告米歇尔公司系依照法兰西共和国法律设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06年11月29日,经营业务为所有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创作、购买、转让、管理和经营。

事件和活动的组织,以及所有促销和形象推广业务(尤其是通过经典或豪华车辆的贸易、购买和转卖,此为出租或提供无司机车辆),公司资本25000欧元。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0日,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

餐饮服务:饮品店、甜品店(不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含裱花蛋糕)。

被告穀仓食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5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食品。

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75542.5元,其中律师服务费23500美元(按照1:6.8汇率折算为人民币159800元)、差旅费7882.5元、公证费6000元、原告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书公证翻译费1860元,并举示了上海银行业务回单及业务凭证、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车费发票、餐饮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上海学府翻译有限公司盖章的定额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对此认为系原告进行恶意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与本案无关。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和被告榖仓食品公司主张其与原告之间系合作关系,原告创始人米歇尔亦前来重庆支持被告店铺开业,并共同举示了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创始人米歇尔的照片、2009年派员工到法国学习的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原告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且两被告分别成立于2011年、2013年,不可能在2009年与原告进行合作与商务往来。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米歇尔公司系依照法兰西共和国法律设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本院依法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原告系第G998819号“MICHELGALLOYERLEGRENIERAPAIN”及注册号分别为第18323795号、第18323796号“LeGrenieràPain”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内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本案诉讼是否真实;

二、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被告穀仓食品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两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

一、本案诉讼是否真实米歇尔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原告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并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经法兰西共和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法兰西共和国大使馆认证的原告主体身份材料及明确记载了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本案诉讼,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仅以起诉状没有原告签章,其诉讼不真实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穀仓食品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BLGC穀仓”中使用的多幅门店宣传照片的店招及文章配图月饼、咖啡杯等均有“LeGrenieràPain”标识,并与“巴黎榖仓”标识组合使用成为“LeGrenieràPain巴黎榖仓”等标识。

“LeGrenieràPain”与第G998819号注册商标中对识别商品来源起主要指示作用的“LEGRENIERAPAIN”相比,除部分字母大小写差异外,呼叫、内容、含义等均完全一致,完整包含于第G998819号“MICHELGALLOYERLEGRENIERAPAIN”注册商标中。

故“LeGrenieràPain巴黎榖仓”及“LeGrenieràPain”的标识与原告第G99881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第G998819号注册商标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原告注册商标一定的独创性、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在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开展经营宣传活动过程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极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的部分文字宣传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巴黎穀仓源自法国,当然也集合了法国最传统的代表如法棒…”、“LeGrenieraPain源自法国昂热,2010年获得巴黎最佳法棍奖,同年底进驻中国重庆,音译巴黎穀仓…”、“巴黎穀仓高端甜点:源自于法国的巴黎穀仓由出身于烘培世家的周密女士创办并引进…并于2010年荣膺为巴黎最佳法棒”等表述进行商业宣传,将“巴黎穀仓”与“LeGrenieràPain”、“2010年巴黎最佳法棍奖”、“创始人米歇尔”等具有专属性的因素结合,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及日常生活经验,足以使消费者在购买涉案糕点等产品时认为“巴黎穀仓”即“LeGrenieràPain”,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品质、所获荣誉及其与原告的关系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时的理性决策,不当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前述宣传行为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控侵权的炙烤芝士、杏仁薄片、杏仁佛罗伦等糕点外包装上均标注有被告榖仓食品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生产编号等信息,上述信息已明确指向了被告榖仓食品公司,榖仓食品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

穀仓食品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销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被控侵权标识“LeGrenieràPain”及其与“michelgalloyer”共同组合使用于产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意义的使用。

将被控侵权标识“LeGrenieràPain”与第G998819号注册商标相比对,注册商标“MICHELGALLOYER”系原告创始人米歇尔卡罗耶的姓名,“LEGRENIERAPAIN”直译为“面包谷仓”,是该注册商标具有独创性的显著部分,对识别商品的来源起到主要的指示作用,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起到识别商品来源起主要指示作用的“LEGRENIERAPAIN”相比,除字母大小写差异外,呼叫、内容、含义等完全一致,并且完整包含于第G998819号“MICHELGALLOYERLEGRENIERAPAIN”注册商标中。

被控侵权标识“LeGrenieràPain”及其与“michelgalloyer”标识的组合与原告第G998819号注册商标整体视觉印象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原告注册商标一定的独创性、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榖仓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面食(糕点)、蛋糕、饼干、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商品范围相同,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第G99881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和被告榖仓食品公司共同举示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关系或合作关系,两被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第G998819号商标注册前即在先使用涉案被控侵权标识并有一定影响,故其认为使用涉案被控侵权标识具有合理性,不构成商标侵权,亦不属于虚假宣传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提交的收银小票、塑料购物袋、门店照片及大众点评等网络搜索结果截屏打印件等,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均不能证明LEGRENIERAPAIN巴黎榖仓(蓝湖郡店)、照片及搜索结果上显示的巴黎榖仓北城天街店、时代广场店、解放碑店等门店系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实际经营。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的炙烤芝士、杏仁薄片、杏仁佛罗伦等糕点,且在上述门店店招、小熊玩偶包装及吊牌内页、装潢、咖啡杯、包装盒、包装袋等经营宣传过程中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虚假宣传内容及原告创始人MichelGalloyer的肖像和签名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微信公众号相关截图并未体现其通过电视、微博、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的实际情况,故原告认为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宣传“LeGrenieràPain巴黎榖仓”品牌,进一步扩大了不正当竞争影响范围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两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是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外提供单独的保护,被控侵权行为已适用《商标法》进行规范的部分,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本案两被告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被告重庆榖仓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实施了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实施了在经营宣传过程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有意思联络或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其仅以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相同为由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重庆榖仓公司、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应当对各自的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停止,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及重庆穀仓公司亦应当停止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原告维权所必然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被告穀仓食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对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在《重庆日报》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及被告重庆米歇尔食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店铺显著位置公告澄清其与原告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两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或商誉受损等后果,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已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害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R)第G9988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重庆穀仓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R)第G9988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R)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四、被告重庆穀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R)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五、驳回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R)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9.88元,由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R)负担2500元,被告重庆米歇尔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重庆穀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887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米歇尔卡罗耶公司(COMMUNICATIONMICHELGALLOYER)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重庆米歇卡罗耶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穀仓食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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