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再4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金钱柜娱乐中心。
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康复路。
经营者:王军,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迎乐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150号(01)。
经营者:朴成哲,男,1974年6月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金钱柜娱乐中心、泰安市泰山区迎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民终240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63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其与泰安市泰山区金钱柜娱乐中心、泰安市泰山区迎乐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鲁民终2406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