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桥区宇创建筑机械经营部。
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
经营者:**,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桥区宇创建筑机械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天桥区宇创建筑机械经营部上诉,一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天桥区宇创建筑机械经营部发出了上诉费催缴通知,书面通知其在收到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1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天桥区宇创建筑机械经营部于2018年7月21日收到上述缴费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桥区宇创建筑机械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