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277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号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临涧联华购物广场,住所地:平邑县临涧镇驻地。
经营者:郭峰。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县临涧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