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24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何继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海睿,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告黄海睿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院作出的(2017)苏07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第3706225号汤某1TJ、708135号浊沟和4683090汤某2等三组注册商标转让给申请人所有,转让款140万元之增值税发票无法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