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015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蜻蜓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11号富景花园昭信广场文华楼3层301之二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仁,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正,男,汉族,1990年9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周文庄,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蜻蜓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正、周文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4月2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并于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蜻蜓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