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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西宁城东区某化妆品、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青知民终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西宁城东区某化妆品、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西宁城东区某化妆品;赵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知民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城东区某化妆品。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城**泰阳国际******。

经营者:赵某,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城**。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城东区某化妆品、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4月14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9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530.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5元,减半收取530.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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