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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谋与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巧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执56号之二
案件名称赵志谋与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巧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志谋;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巧辉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湾新竹县竹北市。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阙林乾。

被执行人:肖巧辉,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执行赵志谋与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巧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赵志谋与肖巧辉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肖巧辉已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巧辉名下牌照为粤B9XXXX的车辆(车辆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辆识别代号:264688)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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