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湾新竹县竹北市。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阙林乾。
被执行人:肖巧辉,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执行赵志谋与深圳石头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肖巧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赵志谋与肖巧辉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肖巧辉已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巧辉名下牌照为粤B9XXXX的车辆(车辆品牌:梅赛德斯-奔驰,车辆识别代号:264688)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