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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执保1541号
案件名称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周红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541号 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南面02号M3创意园B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5。

法定代表人: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航,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排路一巷53号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XB。

法定代表人:郑彬。

被告: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民营科技园科创路C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3。

法定代表人:郑军。

被告:周红华,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周红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周红华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如原告申请有错误,愿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周红华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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