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74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城区岳氏文具批发部,住所地:嘉祥县昌盛街嘉祥西关农贸市场,店铺名:文具香业百货批发部。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嘉祥县城区岳氏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