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521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满意家园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单分公司对面,(门头:满意家园超市)。
经营者:潘倩,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满意家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2019年6月18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