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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启国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829民初2866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乡镇启国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金乡镇启国副食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2866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镇启国副食部,经营场所(工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奎星路金乡农商银行金司支行旁(一侧大风幼儿园),(门头名称:启国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8MA3JXCEP6J。

经营人:李启国,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金乡镇启国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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