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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5刑终181号
案件名称张鑫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鑫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鑫哲,男,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地牟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云云,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泽铨,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鑫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粤051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鑫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张鑫哲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4刑初1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建龙审判员  林 玫审判员  林 楠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陈侄锋书记员陈思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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