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403号原告:云南华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商务大厦2号楼第22层2205室2215室。
法定代表人:吴智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华,广东冠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光,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仙桃市,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雄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置信广场幢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旺,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华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雄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华、李永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旺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9年6月18日,原告云南华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华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雄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华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计7485元,由云南华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