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92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姚庞,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永群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237号。
经营者:伍永群。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永群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永群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9元,减半收取为184.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