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28号楼2号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刘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层B户。
法定代表人:刘汉基。
原审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工业园区振兴路58号c幢。
经营者:陆永超。
原审被告: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46号七十年代家园2010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芬。
原审被告:张建莉,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上诉人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宸公司)、原审被告磐安县易某德烟具厂(以下简称易某德烟具厂)、长春市博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建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鑫融合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直接依据管辖异议申请先后顺序,未经审查即驳回鑫融合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多个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审查原则的情况下,为确保管辖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鑫融合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仍应依据管辖的基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全面审查易某德烟具厂和鑫融合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易某德烟具厂于2019年3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鲁02民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发现该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19)鲁民辖监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具有商标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7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鑫融合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支持虽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