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62号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V412室。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欧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新城旺角3栋2单元805-2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欧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