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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年县洺关日通通讯门市、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信源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3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年县洺关日通通讯门市、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信源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永年县洺关日通通讯门市;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信源通讯器材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3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年县洺关日通通讯门市,经营地址:河北省邯郸市。

经营者:郑伟坡。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信源通讯器材门市,经营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洺兴路中段路东。

经营者:赵晓磊。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年县洺关日通通讯门市、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信源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被告销售的“自拍杆”已经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所列二被告的地址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在二被告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本院限定原告提交二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二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

现不能确认目前二被告是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及送达地址是否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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