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40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开发区大富华烟酒专营店,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迎宾西道161号。
经营者:马二垒。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开发区大富华烟酒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