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民初176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甸县吉地宝幼儿园,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同心街泉城东隅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该园园长。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甸县吉地宝幼儿园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的诉讼费用变为50元。
由于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原受理费2300元,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交的诉讼费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