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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福清市三山镇理强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78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福清市三山镇理强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福清市三山镇理强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78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晖,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三山镇理强五金店,经营场所福清市三山镇横坑村清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C座1、2号店面。

经营者:薛理强,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理义(系薛理强的弟弟),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福清市三山镇理强五金店(以下简称理强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被告理强五金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理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理强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福达公司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理强五金店赔偿福达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理强五金店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3.理强五金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福达公司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

1997年7月21日,原告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

经过依法续展,目前福达公司仍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福达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理强五金店未经福达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福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工刀片。

为此,在公证处两名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理强五金店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福达公司的商标字样(图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福达公司的产品而购买,理强五金店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福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福达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其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

理强五金店辩称,涉案产品是其废品收购来的,收来的时候是新的,所以放在店里卖。

其不知道是假冒福达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福达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21日,福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56900号“”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萍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称,宁波东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福达公司委托处理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现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受宁波东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就宁波东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到相关商店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监督下,宁波东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严福赞于2018年4月13日来到福建省福清市金园路7-1号的一家店名显示为“清强五金水暖”的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美工刀片三盒,使用微信支付12元后将微信交易记录截屏后通过微信发送至公证员手机,并在该店取得《收款收据》1张。

上述过程,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手机进行隐蔽拍摄。

出店后,严福赞将购买取得的物品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在进行编号标注。

而后,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取得的物品进行查看、拍照,并在随后取出其中2盒美工刀片放入信封中,使用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封条粘封,密封后的信封以及未封存的物品均交由严福赞收执。

上述过程,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拍摄照片7张,取得截屏图1张。

2018年9月6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事项出具(2018)厦鹭证内字第41689号公证书。

审理中,福达公司提交公证封存的实物,经当庭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内有两盒美工刀片,美工刀片的外包装盒上使用了“啄木鸟”图文标识,与福达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相同。

刀片上使用的啄木鸟图文标识,与福达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比,啄木鸟图形增加了爪子。

另查明,理强五金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6年2月23日,经营范围为零售五金、水暖、洁具。

以上事实有福达公司提交的(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1388号、1389号、1390号、1391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41689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实物等和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福达公司注册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涉案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福达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系美工刀片,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文具刀、切纸刀属于同一种商品。

理强五金店销售的美工刀包装盒上使用的“啄木鸟”图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在刀片上使用的啄木鸟图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仅存在鸟的形象上多了个爪子的细微差别,其文字的字形、图形的构图及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涉案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近似。

涉案商品使用上述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理强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福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因福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理强五金店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合考虑理强五金店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价格、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福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理强五金店赔偿福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清市三山镇理强五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福清市三山镇理强五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福清市三山镇理强五金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如 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 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亚希 书记员王梦婷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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